2B.04
(1) |
儘管有《上市規則》第2B.03條以及A1表格的條文規定,上市發行人或新申請人仍須依據每份A1表格向上市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資料,而提交資料的次數不得多於兩次,但任何情況下也須受下列情況或條文所規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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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上市委員會只有在上市發行人或新申請人(視屬何情況而定)提交新資料以供上市委員會考慮的情況下,才會對有關經修改的上市申請予以考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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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| 在不抵觸《上市規則》第2B.04(1)條的情況下,上市發行人或新申請人如認為有必要,可將另一份新的上市申請表格再呈上市委員會以作考慮。 |